国盛金控(00267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2 第五章 附 则·······················································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 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 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规 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战略委员会做好公司重 大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进行初审,然后签 发立项意见书、备案,并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 会。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 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时, 当事人须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 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 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 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务组织者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 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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