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30087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向证券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 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 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一: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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