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30060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事务中心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非正式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九)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活动,准备会议材料; (十)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十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十二)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十三)与来访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十四)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五)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十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中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中心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事务中心还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官网; (五)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 (六)接待来访,包括与投资者等进行一对一沟通; (七)投资者教育基地,互动易等平台;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 (九)新媒体平台;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告披露载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接待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来访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计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传真及电子信箱,走访机构投资者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公司网站可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来访申请。对于已经公开的比较重要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网站不得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沟通,包括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单独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现场接待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需进行预约(附件三),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附件一)。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登载,同时在公司网站登载。公司应当保证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就相关信息的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公司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一: 承诺书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2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300603 证券简称:立昂技术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向投资者专线进行电话预约。 2.投资者专线:0991-5300603 3.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4.电子信箱:sd@leon.top 5.联系人:证券事务代表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安排: 工作日时间:9:30-11:30,13:00-18:00。 四、其他: 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您可与投资者专线联系。 附件: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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