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300184):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24日)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用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并依法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每半年应对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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