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30018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24日)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按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应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公司应在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记录与保管、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岗位相互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岗位。 第五条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三章审批授权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相关审批授权,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于重大投资行为,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四章 决策控制 第八条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对于需报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九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且必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 第五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章程、协议、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征询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四条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后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不得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并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并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投资资产(指股票、基金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九条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六章 处置控制 第二十条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六)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子公司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修改时亦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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