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000816):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2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3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5 第五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5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制度..................................................................................... 5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6第八章档案管理......................................................................................................... 6 第九章责任与处罚..................................................................................................... 6 第十章附则............................................................................................................... 7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者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者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内,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报告信息应遵守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者变化发生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者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应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判断需要组织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十一条 以公司或者董事会名义对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九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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