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00081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2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3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5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7 第六章附则............................................................................................................... 8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由公司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提供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可以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四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研究员、媒体记者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其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上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搜集和整理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和信息,并根据信息内容进行判断是否需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应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如发现存在前述泄密情况,应及时与特定对象联系,要求其按照承诺内容不得对外泄露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并不得据此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用同时为相关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通过交易所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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