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00081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2 第三章 核算管理与风险控制...................................................................................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 4 第五章 附则............................................................................................................. 4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资金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第五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涉及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应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时,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一)负责对投资产品进行甄别选择、对投资产品涉及的要素进行解读分析并结合公司情况进行适用性判断和风险评估; (二)对投资产品进行筛选评价、分析论证后,在符合风险可测、可评估、可承受原则的前提下,提出投资产品投资购买需求; (三)向公司报送投资产品的决策辅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产品的投资运作方式、投资规模、风险等级、预期收益、风险预测等。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在具体操作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进行合理流动性安排的情况下,结合公司需要,对投资产品进行分析、解读及筛选; (二)财务管理部在对投资产品风险评估、效益预测、综合评价后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投资产品购置需求及方案;公司财务总监审批通过后,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具体实施委托理财。股东会决议另有授权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委托理财运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关注投资产品本息兑付情况,并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办理结算,财务管理部每月向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统计报送委托理财业务操作及收益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单笔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主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投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等进行监督,并监督财务部门对委托理财账务的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管理部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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