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00081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36:06 中财网
原标题:智慧农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4
第四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与披露..............................................7第五章信息传递和披露的程序..................................................................................9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10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2第八章保密及违规责任............................................................................................12
第九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13
第十章档案管理........................................................................................................13
第十一章附则..........................................................................................................14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交所备案的行为;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涉及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内的相关事项,还应遵循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以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重大事项;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制度第十九条“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披露标准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第十九条“应披露的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第十九条“其他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与披露
第三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二)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三)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六)自身经营状况发生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在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明确说明。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者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将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者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信息传递和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述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八章保密及违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内幕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内幕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由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利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兼处以罚款等处分。

第九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二)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
(三)发生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如发生前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依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可对责任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事项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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