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000816):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36:06 中财网
原标题:智慧农业: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修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基本原则.........................................................................................................2
第三章审批权限.........................................................................................................3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操作程序.....................................................................................3
第五章风险管理.........................................................................................................4
第六章信息披露.........................................................................................................5
第七章附则...............................................................................................................5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的操作,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加强对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外汇远期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是规避汇率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须遵守以下原则:
1、公司不得开展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应以具体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总额应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

2、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3、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4、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5、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执行经有效审批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6、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权限内签署或者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

第七条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操作程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为远期外汇交易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远期外汇交易的前期审查机构。

第九条公司指定财务管理部为远期外汇交易的日常管理及操作机构,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判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时点;
2、拟订远期外汇交易方案;
3、执行具体的远期外汇交易;
4、监控并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变化,提出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
5、整理保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程序:
1、操作机构综合考虑判断对汇率的预期、结合公司业务部门对未来外汇收入的预测,分析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必要性,评估投资风险,拟订远期外汇交易具体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批准;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必要性和风险控制情况;3、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
4、操作机构根据已经审议批准的交易方案及公司实际情况,报财务总监审批后,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

5、操作机构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有不符处,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
6、在合约交割期内,操作机构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提出交割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批后进行交割;
7、操作机构应对每笔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操作机构应分设业务操作员和风险控制员岗位,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操作机构在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具体业务前,应制订交易止损限额和方案,报财务总监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员负责监控风险变动情况,评估投资风险,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者不定期的对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的实际操作、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七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相关协议、法律文件、开户及交易资料等原始档案的保管应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第二十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对公司业绩影响达到前款规定的,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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