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00081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二 O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人员组成...............................................................................................................2 第三章职责权限...............................................................................................................2 第四章决策程序...............................................................................................................3 第五章议事规则...............................................................................................................3 第六章附则.....................................................................................................................4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任组长,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审核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公司/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公司/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其他方式召开的会议可以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人员及会议服务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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