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00081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36:05 中财网
原标题:智慧农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第四章议事规则......................................................................................................... 5
第五章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6
第六章附则............................................................................................................... 7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勤勉尽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务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成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评估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公司负责董事会事务的机构和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投资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其他方式召开的会议可以通讯表决。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人员及会议服务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第三十三条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协商后列席相关讨论。

第三十四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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