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00081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2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4 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与责任.....................................................................5第六章信息沟通与披露.....................................................................................5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6 第八章附则.......................................................................................................6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密性原则,以风险为导向,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独立于被审计对象,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确保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公正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被审计对象,不偏袒、不歧视,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保密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监察审计部为公司设立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财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素养: 1、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 2、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职责范围: 1、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2、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3、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风险。 4、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工程建设等重要经济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舞弊行为进行调查和审计,提出处理建议。 7、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8、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如因人员、时间等原因不能直接实施内部审计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公司及子公司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电子数据等,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参加公司及子公司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研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3、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4、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5、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6、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公司风险状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审计项目、审计时间、审计重点等内容。 在实施审计项目前,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审计步骤等。 第十条 在实施审计项目前,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审计步骤等。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审计项目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组成以及被审计对象应提供的资料和配合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文件、会议记录、合同协议、实地观察、调查访谈、函证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记录审计过程、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等内容,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对象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应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指示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应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审计事项的真实情况,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审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并抄送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应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整改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对象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的被审计对象,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与责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对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计质量控制应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报告的撰写、审计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内容。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内部审计人员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审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沟通与披露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与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及子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及时通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反馈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促进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事项应及时报告,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内部审计工作相关信息,包括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等,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4、转移、隐匿违法违规所得财产的。 5、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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