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600980):北矿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8:25:33 中财网
原标题:北矿科技:北矿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相关业务审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确认;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4、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5、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7、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第十条本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