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600980):北矿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8:25:32 中财网
原标题:北矿科技:北矿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强化公司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效率及成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营运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法律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法律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应具备与其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公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后续教育,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内部审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营绩效、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重大项目、战略规划、经济责任、境外业务等各类型审计工作;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提出改进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法律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法律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公司主要负责人临时安排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一条法律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审计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认真审查被审事项,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计报告的依据。

第十三条法律审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法律审计部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法律审计部对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效果,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法律审计部对已完结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单位及相关人员拒不提供财务、业务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重要资料,欺骗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内部审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的遵循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控制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在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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