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股份(603938):三孚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类别并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证券部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汇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证券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造成舆情多轮发酵。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化险为夷,积极传递公司真实、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证券部,证券部专职人员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对舆情事件进行评估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积极推进舆情应对工作,必要时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措施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有义务告知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合作客户等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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