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600971):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运作,确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高质量甄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成员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该成员自动 失去成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补足成员人数。成 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公司党委组织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日常联络、会议组织、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遴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 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决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前1 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党委组织部负 责会议议题准备工作,会议应在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 成员。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成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成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名及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将经签字的决议材料交证券部,用于信 息披露事宜。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按照 规定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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