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600971):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机制,规范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 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成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为3年,成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成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劳资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 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 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 责情况,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 效情况; (三)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 劳资部负责会议议题准备工作,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成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能亲 自出席时候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成员代为行 使表决权,委托二名及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归档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将经签字的决议材料交证券部,用 于信息披露事宜。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公司劳资部按照 规定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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