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600971):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 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 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 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 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原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 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并设 置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部具体从事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资本运营等事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 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 的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至少每两年至少参加一 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应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 等主题。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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