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600971):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 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 自动离职。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 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其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 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 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 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 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仍然 有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应遵 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 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 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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