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600971):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3日 22:31:32 中财网
原标题: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
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
自动离职。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
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其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
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
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
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
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仍然
有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应遵
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
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
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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