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002402):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1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规范.....................................................................................................5 第四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3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16 第六章 应收账款管理...........................................................................................................18 第七章 存货管理...................................................................................................................19 第八章 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管理.......................................................................................19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20 第十章 无形资产管理...........................................................................................................20 第十一章 资产减值损失及处理管理...................................................................................21 ...............................................................................................................22 第十二章 筹资管理 第十三章 成本与费用管理...................................................................................................23 第十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24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及分析管理...........................................................................................24 第十六章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25 第十七章 子公司财务管理...................................................................................................26 第十八章 附则.......................................................................................................................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合理组织、规范、优化企业的财务活动,正确计算和反映单位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充分发挥核算、监督、控制职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是监督、检查会计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财务管理细则,报公司备案后实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财务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一、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裁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裁负责。 二、公司设立主管会计工作的岗位,即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负责和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董事会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或解聘。 三、公司设立财经中心,统一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为公司营运提供财务支持。财经中心总监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四、财经中心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专业知识和资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财经中心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满足岗位或职务不相容的内部控制要求。 五、财务岗位实行直系亲属回避的内部控制要求,禁止聘任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利益关联的亲属。 六、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体系。对于子公司,根据投资公司情况予以委派、推荐财务管理人员,并依照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国家法律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七、自觉接受公司领导和公司监督部门对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七条 财经中心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与监督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为公司持续良好运营提供坚实的财务保障。 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并监督执行,对公司财务管理负责。 三、负责统筹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以战略目标为导向,牵头组织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编制预算,并据此制定各责任中心的财务绩效目标与考核方案。通过实时监控关键财务指标,为各责任中心提供深度经营分析,支撑业绩达成。 四、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政策、法规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公司会计政策及各项制度,编制公司各期财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告,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五、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组织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财务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公司业务部门的经营预算,制定资金收支计划,保证公司资金的良性运转;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七、按照国家融资政策、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各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与各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开拓融资渠道,建立快速有效的融资途径,同时合理有效地控制资金成本。 八、负责公司税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税法体系制定税务计划,办理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对税务合法、筹划有效负责。 九、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内部借款、对外担保、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制、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九条 定期轮岗制度 一、公司对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旨在促进人员专业发展、加强风险防控。轮岗周期原则上为1至3年;对于外派等特殊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经审批适当延长任期,以保障业务连续性与风险可控。 二、财务会计人员具体轮岗时间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轮岗人员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条 工作交接 一、财务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办妥离职手续后再进行工资结算。 二、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三、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完毕。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四、财务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并由接替人在交接表签字确认。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五、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财务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三)财务主管人员移交时,由该二级部门总监监交。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移交时,按《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按账簿余额点交。 (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处理。 (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五)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六)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七、会计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八、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移交清册应注明: (一)单位名称; (二)交接时间; (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 (四)移交清册页数;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九、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十、接替的财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十一、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十二、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公司高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从事出纳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国家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置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三、公司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核算结账时间为月末最后一天,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五、会计记录的文字统一使用中文或同时使用英文,中英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六、财务基本记账程序为: (一)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以及系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二)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填制或者系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三)月末,总账和明细账核对相符后,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 一、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原始凭证。 二、原始记录的内容 (一)原始记录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反映,是未经加工的第一手资料。公司发生每一项经济业务时,各部门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审核、签署,财务人员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经办人员严格按政策和制度办事,防止铺张浪费、营私舞弊的行为发生,从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原始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反映职工人数、职工调动、考勤、工时利用、工资结算等情况的原始记录;2、存货收、发、领、退方面的原始记录; 3、各项财产物资毁损情况的原始记录; 4、反映产品质量、设备利用情况的原始记录; 5、反映款项支付、往来结算情况的原始记录; 6、反映劳务以及各项费用(包括通讯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等)开支情况的原始记录。 (三)原始记录的填制规定 1、内容完整:凭证各要素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事项说明、会计科目、承担主体、付款金额、发票信息等。 2、信息真实:凭证记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完全一致,严禁伪造、变造或虚构业务。 3、手续完备:凭证必须附有必要的审批流程(如系统审批流记录、负责人签字等),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4、字迹清晰:手工填制部分应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电子凭证应保证信息准确、附件清晰可读。 三、手工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必须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或业务章。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 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 一、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或者系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二、会计凭证使用会计科目应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三、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签名或盖章。 四、摘要栏的内容需简明扼要,清晰可辨。 五、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最后一张记账凭证后,其他记账凭证需注明原始凭证所在的记账凭证号。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负担的,应在记账凭证后附分摊明细表。 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是需注明更正原因。 六、记账凭证的编号由系统按流水序号自动生成。 七、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理,重大事项需及时报领导处理。 八、会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传递,不得积压,按规定的传递程序进行传递。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的设置根据公司业务情况以及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六条 会计账簿 一、公司采用财务软件记账。 二、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等。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可另立会计账簿,为加强管理和分析工作而设立的备查账除外。 三、会计人员必须定期结账,对账(包含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定期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和补充资料。 二、会计报表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不得延后或提前结账,不得任意估计数字,更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数字。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必须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必须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因为会计政策变更的,必须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加以说明。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报表种类及披露时间。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财务报告披露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务分析 (一)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生产或经营情况; 2 、收入、利润的构成分析及影响收入、利润变化的因素; 3、生产成本、经营、销售、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对经营产生影响的因素分析。 (二)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时,必须运用财务分析的技术和方法,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构成和趋势分别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财务分析必须简单明了,重点突出。 年度财务分析必须全面、深入。 七、合并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按照编报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体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凡公司拥有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一)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编制之前,会计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 (二)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后,检查所属编制范围内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是否如下规定: 1、统一执行公司会计部制定的会计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2、母子公司内部相互之间业务往来的会计处理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统一设定的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格式和有关明细表报送相关资料。 (三)会计核算及合并报表执行如下规定: 1、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权益性资本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2、设立在境外的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并根据折算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合并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编制抵销分录后计算合并数据,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四)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应说明以下事项: 1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各公司财务数据的重大增减变动情况; 3、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公司; 4、当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时的处理方法; 5、其他事项。 财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一、财务会计档案的立卷 公司会计档案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成本核算资料、银行资料、纳税申报表等会计资料。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三十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三十年,部分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必须按期装订成册。会计凭证登记入账以后,需将记账凭证所需的电子凭证、原始凭证上传并归档至电子档案系统,纸质原始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类型在电子档案系统扫码排序进行整理,装盒并上架。装订时间为每个月装订一次,装订时需将单据条形码页面放置首页,并在页面后方附上原始凭证。封面写明公司代码、记账凭证类型。 原始凭证如果数量过多(如送货单、送货回签单等),单独装订成册。 (二)会计账簿 公司使用财务软件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在财务软件中保存,信息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库检查,无需打印纸质存档。 (三)财务报告 合并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报告构成。合并会计报表及附注应按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打印成纸质文件,经签字后存档;其他财务报告应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四)其他财务会计档案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财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契约、担保书等; 3、年度和月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其他相关报告; 4、各种财务分析资料; 5、其他应保存的财务会计资料。 二、财务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一)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设立专柜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档案由保管人员收集归档,存档前,经办人整理装订,分类编制档案目录,写明案卷号。 (三)档案的存放应该做到:防火、防潮、防电、防鼠、防盗、防霉烂变质,保证完整无损。 (四)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财务会计档案的移交 档案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才能离开。交接时移交人与接交人应按档案目录逐一点交,并编制财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如发现档案短缺不全,应由移交人负责找全,如有遗失,移交人应查明原因,承担责任,交接清楚后应由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四、财务会计档案查阅或复制 (一)公司非财务人员查阅或复制财务会计档案,必须经公司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能查阅或复制。 (二)财务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外部单位人员需查阅或复制的,经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能查阅或复制。 (三)公司其他部门查阅财务会计档案,应在财务部门的档案库(室)进行。如需拿出档案库(室)复制的,应经公司会计部负责人批准。如须携带出公司的,必须经公司会计部负责人批准。 (四)任何查阅或复制财务会计档案者,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 五、财务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必须单独提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财务会计档案必须在档案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中列明。 除前款情形外,销毁财务会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经总裁审查批准后销毁。 第十九条 发票的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发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全电发票的申请、开具、使用、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税务数字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权限管理。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严禁虚开、代开、转让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二、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全电发票管理内控制度,通过系统权限明确开具、审核等环节的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所有发票数据须妥善保存于税务及财务系统中,并按规定进行电子归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安全性。 三、开票人员需经实名认证后方可操作。开票、退票及红冲申请与审批须通过公司系统进行,确保业务真实、信息准确、流程合规。 四、全电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法律效力与纸质发票相同。开票人员应确保开票信息准确无误后再行发出,严禁任何形式的预开或违规操作。 第四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十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四、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二)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五、会计政策变更应由会计部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六、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董事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等进行股东会审议的安排,在召开前述股东会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二十一条 会计估计变更 一、企业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二、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三、企业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四、会计估计变更应由会计部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在召开前述股东会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二十二条 会计差错更正 一、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等。 三、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后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五、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设有负责资金管理业务的专职岗位。资金管理业务人员负责资金调度,资金计划、控制及融资业务;出纳人员负责银行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资金管理业务的人员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构成亲属关系。 第二十五条 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岗位实行分离,现金收支、保管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次月第一个工作日由资金经理、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共同盘点现金,现金盘点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资金的支付审批、复核与执行岗位实行分离,资金的支付审批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责表》权限管理程序执行,经会计人员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由出纳人员据以执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 资金计划管理 一、公司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预算,制定月度资金计划,在计划内执行与反馈,严格控制计划外付款,保证公司资金流转有序、风险可控。 二、出纳应按时编制资金日报表与月报表,及时、系统、全面反映公司的资金动态、资金存量情况,为公司强化资金管理提供信息。 三、资金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进行融资,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保证公司资信,同时在经审批后及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银行理财产品,提高资金使用价值。 第二十八条 付款审批管理 一、公司对于资金支付根据《业务审批权责表》,按照不同职位级别设定不同的审批责任权限,在业务和财务层面按照审批权限执行资金支付业务。 二、付款记账凭证后应附有或以可查询方式关联相关的电子原始凭证,主要包括经审批的付款申请单、发票、对账单、合同等。所有附件以系统归档的电子文件为准,且付款申请单必须包含授权审批人与财务复核人的完整线上审批记录,确保流程可追溯。 第二十九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公司开设银行帐户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开立,并由出纳人员办理银行资金收付,由出纳人员取得银行对账单。 二、会计于次月规定时间核对上月银行账户往来,如有差异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资金经理复核并签名,对超过一个月的调整事项应由会计追查原因。 三、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在经济事项经过适当的审批权限后,由网上银行经办人、初级审批人、终级审批人依次审核后支付,终极审批人一般由资金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条 票据和现金管理 一、公司使用的票据包括支票、商业电子承兑汇票、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电子付款凭证等,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原件集中保管,对于支票设立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购买、使用数量和起讫号码,对支票购买、领用、注销、转入、转出、到期等进行记录和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或发生营私舞弊现象;电子票据登记票据台账,定期核查。 二、公司现金管理按照《货币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适用范围和额度,严禁现金坐支,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盘点人及监盘人均予签名。 第三十一条 财务印鉴管理 一、财务印鉴(包括银行印鉴、发票专用章等)须由不同人员分权限保管。银行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应分授权不相容岗位负责。 二、银行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银行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应分别授权不相容岗位保管。 第六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以及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根据信用程度向事业部建议具体信用政策,事业部综合评估客户实力、财务建议,确认客户信用政策,并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客户最终信用政策。 第三十四条 事业部负责应收账款的收回,按年度预算回款计划进行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货款不能回收的第一责任人为业务经办人,第二责任人为业务部门负责人。若经办人调离,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负责的应收账款。 第三十五条 销售合同签订后,事业部运营部门、业务经办人应全程跟进,及时掌握合同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公司应尽的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持续与客户沟通,及时反馈客户信息,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确保应收账款回收。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全过程管理,旨在加速回款、控制风险。会计部依准则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并负责实时监控账款到账情况,定期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及回款报告。财务管理部依据报告数据,协同并督促业务责任部门采取催收等应对措施,以降低坏账损失。 第三十七条 建立应收账款对账、开票、催收制度。财务部每月应出具应收账款到期催收表,协助事业部与客户核对账务,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应收账款停止发货、并追收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业务人员辞职或调动工作,应将应收客户款项明细台账进行交接,针对已逾期的、存在收回困难的款项需要重点交接,包括移交向客户催收款项的邮件往来记录等,必要时需获取客户针对该债务的承诺声明。 第三十九条 呆账、坏账的划分及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要求执行,已确认为坏账的,按业务权责经审核和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转销。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四十条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明确的存货计量验收制度,入库、领用、转移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据实核算。计量器具每年度由技术监督部门校验。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永续盘存制进行存货盘存,建立定期与不定期存货盘点制度,定期盘点时间为每半年、年度终了时,由财务部门组织存货盘点。不定期盘点由财务管理部实施。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履行必要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存货实行有偿占用。按月末存货资金的占用余额,计算归口管理部门的资金占用费,对归口管理部门下达存货考核指标,按规定实行奖惩。 第八章 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工程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施工方建造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形成公司固定资产的主要途径。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并将投资完成情况与使用效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与有效使用。 (一)归口管理:各项资产由相应业务部门按职责进行实物与专业管理。 (二)财务核算与监督:资产会计价值由所属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三)部门协同:资产日常管理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在建工程项目竣工投运后,项目单位须按规定时限提报验收申请。财务部门应依据验收报告及决算报告完成项目报决与转资。 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在最长不超过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各使用部门对所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确保账、卡、物三相符。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使用与保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盘点与清查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时,由财务部门组织全面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查明原因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九条处置管理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拆除、出租、出借、变卖或转移,必须报经公司权限主管批准,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是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或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按回收时间的长短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年内(含一年)可以变现收回的投资为短期投资,超过一年的投资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必要的研讨与决策程序后,方可办理公司对外投资。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建立在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市场调查要由财务、投资、法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就投资风险、效益预测等形成书面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审议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就投资方案办理资金支付或实物资产的划拨手续,并对投资项目的筹建和经营过程实施财务监控,及时收回投资收益和到期投资。 第十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公司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公司知识产权部是公司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申请、申报及产权管理工作,公司法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侵权纠纷处理和专利诉讼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各单位应重视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工作,职务发明、技术成果的发明人及设计人,在离开公司时应将从事相关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资料、样品及产品等交还公司。 一切归属单位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其重要的技术资料、数据等,未经公司同意,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占为己有或私自处置。无形资产一经生成,应积极组织专利和版权申报、专有技术的鉴定工作,对无形资产给予客观认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支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做好无形资产的价值认定工作,监督其收益实现情况,同时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减值测试,至少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一次。 第十一章 资产减值损失及处理管理 第五十九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发生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资产损失准备或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六十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针对不同资产性质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或方式形成相关会计政策,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在完成核对对账、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从技术和财务两个方面对存在减值迹象资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测试,并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确定是否发生减值。对发生减值的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并按照审议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十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担一、公司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资产损失报告,说明原因和责任。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内部审计部门经过责任追究,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未决诉讼的资产损失,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资产损失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定证明。 四、公司财务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账务处理意见,并按照审议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十三条 资产处理是公司对有权处理的资产以出售、租赁、抵押、置换、封存和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公司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资产处理的审批权限、损失细则、财务审核及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范。 第六十四条 重大资产处理是指公司为了调整经营方向或者实施财务重组处理主营业务所用的关键设备、设施、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行为。公司重大的资产处理行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筹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筹资管理,主要包括权益资本性筹资和债务资本性筹资。权益资本性的筹集经董事会、股东会等法定审批、核准程序后实施;债务资本的筹资工作经法定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筹资应充分考虑资金需求、资本结构、期限、成本等因素,控制筹资风险。 一、以长期投资和营运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机、规模、成本和组合。 二、筹资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全面衡量经营现金流水平。 三、筹集的资金运用有利于股东收益水平的提高。 四、筹资应考虑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和信用规模。 五、筹资应考虑国家金融政策、税收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六十七条 筹集资金的使用 一、严格按照筹集资金的用途合理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需变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二、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到位、支出运用、效益实现和本息归还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支付应按照专项制度或公司审批权限进行审核,确保支付资金安全。 四、财务部门应及时计提、支付债务利息并实行岗位分离。 五、财务部门应依据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保证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三章 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本管理是指生产制造成本管理,包括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费用管理是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管理,包括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成本费用控制体系,实行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七十条 成本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符合生产工艺特点和成本管理的实际情况,正确划分、分配成本开支,不得在各核算期间内人为平衡或调剂成本。 第七十一条 根据公司成本和经济效益目标,按照先进性原则编制年度成本预算,加强目标成本控制,加强过程监督,推行适合的成本控制方法和控制手段,对产品成本进行控制、监督和考核,不断降低成本。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期间费用实行预算控制。每年年初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费用预算,向各部门下达费用计划,各部门负责人为预算责任人,在预算内开支,对执行结果承担考核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期间费用的审批按照预算支出审批权限制度执行,明确审批人对费用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费用支出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预算应围绕公司未来年度经营计划开展,是反映预算年度预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价值指标的各种预算总和。 第七十五条 财务预算以销售预算为起点编制生产预算、人工预算、原材料消耗及采购预算、经营及管理费用预算、投资预算及资金预算等,形成预算财务报告。 第七十六条 财务部门在预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于每年十一月份启动全面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计划和目标,组织各部门、各子公司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年底前完成合并预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作,并报管理层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七十七条 财务预算是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部门应将预算内容作为各预算单位的量化考核指标,牵引各单位完成层级预算。 第七十八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预算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月度预算分解、执行、预算调整、分析与考核工作。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及分析管理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要求定期编制,按月、季、年及时对内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八十条 财务报表 一、月度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月度报表必须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完成并报送。 二、季度报告:包括第一季度、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三、半年度、年度报告:除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外,还需编制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格式编制。 四、财务部门应由专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在各合并范围主体公司完成个体报表、合并主体完成往来对账的前提下,以母公司报表为编制基础,进行合并抵消内部交易事项,完成合并报表的编制及附注编写,并经主管会计负责人审核后确定。 第八十一条 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 月度财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出,季度财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报表应于中期终了后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20日内报出。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须遵循披露相关约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委托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十三条 财务分析 一、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报告期内生产和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构成分析及变化因素、主要财务指标与预算的差异分析等。 二、财务分析报告应运用财务分析的技术和方法,对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要财务指标的构成和趋势分别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月度、季度财务分析报告应于财务报表告报出后10日内提交,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应于年度财务报告报出后20日内提交。 三、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向经营管理层者报告分析内容,提出风险预警和需改善状况,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章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八十四条 财务信息系统建立于公司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中的财务相关模块,是所有业务流程的集成与结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统一联网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下操作。 第八十五条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一、公司信息管理部配备系统管理员和ERP专员进行软件的管理与维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库检查,并将备份件与原件分开存放。 二、会计数据的修正和恢复操作必须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人员对修正或第八十六条 信息系统授权管理 一、公司信息管理部设置专人负责系统的授权管理工作,系统使用者根据具体岗位职责经申请、批准后被赋予相适应的操作权限。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同业务模块数据增加、修改、审核、删除等的权限授权,以保证内控程序的有效运行,防止不恰当的授权。 三、系统管理员每周定期进行上机日志检查工作,对于异常时间、异常修改、异常删除等记录进行有效跟踪和追查。 四、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经系统授权管理员签字确认已关闭操作权限方可结算工资。 第十七章 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以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享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及其衍生权利的占有、使用、处置和分配等权利。子公司应承担组织经营、取得经营利润、合法有效地运作公司法人财产、保证股东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归口垂直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财务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考核,子公司统一接受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十九条 子公司应统一执行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对同一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子公司可参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向公司备案。 第九十条 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公司根据对子公司的管理定位,实行差异化的财务人员管理模式:(一)对纳入财务共享中心的子公司,其财务核算工作由共享中心统一负责,相关财务人员由共享中心配置与管理; (二)对未纳入财务共享中心的子公司(含非全资子公司等),由公司根据其股权结构与治理要求,通过委派或推荐关键财务管理人员(如财务负责人)等方式实施管理,并依照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和解聘。 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指定的财务接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经营及财务情况,按照公司要求提交财务报告、工作总结、重大专项报告等,并接受公司的绩效考核与内部审计监督。 三、未纳入共享范围的子公司,其一般财务人员可由子公司自行选聘,但应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统筹财务培训体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全体子公司财务人员的集中培训,可结合内部培训、经验交流与外部讲师授课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九十一条 对子公司全面预算的管理 一、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于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编制,提交公司预算委员会批准。 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预算执行情况,按照月度分解并监控日常执行差异,每季度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预算季度执行分析报告,集中分析检讨预算差异。 三、子公司预算调整于每季度按照审批权限报批,超过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必须报公司财务部门及预算委员会批准。 四、子公司预算是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绩效考核的主要项目,预算指标是否达成与评价管理层工作业绩、绩效奖励、风险承担直接挂钩。 第九十二条 对子公司资金与融资的集中管理 一、公司对子公司所有资金与融资活动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各子公司必须全面纳入集团资金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统一的资金预算与融资计划。所有外部账户开立、资金收支及融资业务均须通过集团授权或指定的渠道进行。 二、子公司须严格遵循审批后的资金预算开展收支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资金组)通过统一系统对子公司资金流向实施监控,并定期执行合规性检查,确保资金计划有效执行与审批权限严格控制。 三、子公司之间严禁开展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资金余缺由公司统一调剂,原则上以有偿方式执行;对全资子公司的资金调剂,可根据管理要求以无偿方式进行。 四、所有子公司对外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均由公司统一办理。子公司未经公司明确授权,不得与任何外部机构洽谈或签订融资协议,亦不得对外提供借款或担保。 第九十三条 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执行报审制度。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就融资、对外担保、投资项目、重要固定资产或生产经营设施投资、产权变更以及重大经济损失等影响经营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审。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废止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修订权、废止权归董事会。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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