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英装备(300293):内部审计制度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均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专职人员至少一人,负责公司的日常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等,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以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协助审计工作的开展,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关注重点及权限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时,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审计计划及时报送相关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涉及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给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公司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二十九条审计通知书提前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条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审计前应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可综合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数据、实物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地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编写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存在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的,内部审计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审计人员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定,由董事长批准签发,形成《内部审计意见书》。 (四)《内部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提出的意见,拟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并报送整改资料至内部审计机构。 (五)建立和保存审计档案。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至少保存 3年。 (六)实施后续审计监督,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就被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进行详尽的描述,同时应对所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并有充分适当的证据给予支持,态度明确、意见恰当、条理清晰,尽量减少专业术语,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使用。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依据、范围、主要业务和事项、缺陷认定标准;(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六)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七)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等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有关审计工作机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至少”,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若本制度内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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