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英装备(30029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15:29 中财网
原标题:蓝英装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讨论公司重大事项,以在董事会中更好地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专门会议工作;召集人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负责研究讨论公司运营情况与重大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非独立董事的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对其表决结果及发表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对专门会议审议事项提出反对或者弃权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所议事项的个人意见及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天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也可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情况紧急时,可临时通知,但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或自行召集人;
(五)独立董事审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事先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独立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天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成员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成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成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 10年。

第十九条经全部独立董事(包括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除独立董事和记录人员之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在场或以任何形式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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