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605228):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

时间:2025年10月21日 18:55:43 中财网
原标题:神通科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9
债券代码:111016 债券简称:神通转债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5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5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6、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7、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其中登记股票期权合计223万份,激励对象12名,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10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8、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第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类别权益类别授予日期授予/行权价格 (经调整后)授予数量授予人数 (人)授予后权益 剩余数量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3年12月1日5.19元/股105万股250万股
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2024年8月27日5.15元/股50万股20
注: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10
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同时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后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19元/份调整为5.15元/股。

(三)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批次解除限售上 市流通日解除限售 数量 (万股)解除限 售人数 (人)截止该批次 上市日剩余 未解锁数量 (万股)取消解锁 股票数量 (万股)取消解 锁股票 原因是否因分红送 转导致解锁股 票数量变化
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 售期2024年12 月20日31.50273.500/
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相关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3%。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对应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15万股。

二、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期已经届满。

2、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 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考核期间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023年的净利润达到9,600万元或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15.86亿元。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2、“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 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并且在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实施 可转债等事项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不计入业绩考核指标的核算。根据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2023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4]第ZF10648 号):2023年度公司 营 业 收 入 为 1,637,932,563.69元。 因此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目标达成,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行权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考核评 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行 权比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暂缓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 象的考核结果为:优 秀。个人层面可以 100%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行权比例100%100%80%0
       

售/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 解除限售/行权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2名,可解除限售的对应限制性股票为15万股。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一)暂缓授予部分授予日:2024年8月27日
(二)解除限售股份数量:15万股
(三)解除限售人数:2名
(四)授予价格:5.15元/股
(五)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已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其已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1王欢董事250,00075,00030%
2周宝聪董事250,00075,00030%
合计500,000150,0003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10月27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5.00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3,003,000-150,0002,853,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429,268,979+150,000429,418,979
总计432,271,9790432,271,979
注:以上股本结构以截至2025年10月20日的公司股本结构为基础,因公司目前处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份总计”数据可能会在公告日与上表存在一定差异。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三)神通科技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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