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高院(688334):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制度名称: 《内部审计制度》 制度编号: XGY-ZN06-101-V3-2024 2024年X月X日发布 签发:XXXX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业务管理。 第三条定义 (一)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经济目标的活动;(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所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包括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三)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所进行的鉴证和评价活动; (四)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部门及各环节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五)专项审计是指运用审计手段,对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有关的特定业务或事项所进行的鉴证和评价活动,包括股权转(受)让、并购重组、重大科技研发、重大改革改制、专项管理、经公司法人授权开展其他专项事项的审计; (六)审计调查是指审计管理部门依据管理需要对特定重要业务或管理活动事项,对有关部门或企业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合理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二章 审计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实行统一规范、集中领导、分级负责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 第八条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董事长直接分管审计工作。 第九条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是审计工作归口部门;配备结构合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可以外聘外部审计机构参与公司内部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被审计部门原则上不参与考核打分,切实保护监督队伍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 (一)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二)听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知晓的内部审计重大、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负责对由董事会决策重大、重要审计事项的前置研究。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 (一)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复年度审计计划; (三)听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有必要知晓的内部审计重大、重要事项;(四)审议重要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及相关规范、标准;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实施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重大业务事项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八)对违反财经法规、侵占国家、公司资产、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公司法人授权委托进行专项审计; (九)经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对所属子企业财务收支、全面预算、资产运营管理、基建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各类投资项目及安全环保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十)对所属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对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检查; (十三)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计师事务所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管理部门权限: (一)查阅会议决议、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合同等经营管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收集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报送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等;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公司主管领导后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审计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六条 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一)落实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西电”)、公司内部审计部署任务; (二)制定内部审计相关制度; (三)编制并落实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对本企业重要、重大事项以及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隐患开展专项审计检查; (五)组织审计问题整改; (六)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方式及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实施方式分为自行审计和委外审计,具体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确需委外审计的,需通过本公司领导批准后聘请,原则上应在中国西电中介库中选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专项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审计调查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可以通过查阅、查询、访谈、盘点、查看、函证、计算、抽样、分析性复核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国资监管要求,结合公司重点工作任务,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党委前置研究、审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审计项目方案 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成立审计项目组,并在审计前5日通知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子公司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现场审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审计项目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启动会,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如遇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审计实施时送达。现场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四)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组根据相关审计证据资料和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并完善后,报董事长审批。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类型、目标任务和质量控制要求编写,做到内容完整、依法有据、阐述清晰、数据准确、建议恰当。 (五)下发审计报告或问题整改通知 1. 审计期间或正式报告出具前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表述有关整改情况; 2. 实施审计中,对其子企业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非重大、重要性问题,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3. 审计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批示后发送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子公司,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时,首先可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提出补充意见; 4. 对审计报告引用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看法,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可以采纳; 5. 在未作出新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6. 审计报告出具后如有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数据,经查明后,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应向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司分管领导审阅、董事长决定对原审计报告的修改或继续执行; 7. 外部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单独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审计整改要求,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应按要求进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委托审计工作程序: (一)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委托; (二)制定审计招标需求文书,经采购招标负责部门组织招标中介机构;(三)组织现场审计,督导审计进度,协调重大审计事项; (四)组织相关部门审阅审计报告; (五)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结束后40个日历日内,由项目组负责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每年度两次按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备查。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一)审计通知书、审计建议、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的申请、批示等文书;(二)审计计划、方案、审计查询、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询意见函及被审计单位及个人的反馈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的提交资料; (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信函、访谈记录; (五)其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规范,明确问题整改要求和机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管理部门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应加分解责任任务,落实整改要求。同时举一反三,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力等管理部门协助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应当及时移交责任追究部门,涉及违纪违法的,依规移送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七章 审计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审计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公司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及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相关管理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及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执业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取消参与公司审计项目资格并将事项上报中国西电审计管理部门,作为该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反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内部审计制度》自动失效。 第四十条 所属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附件1:权责清单 附件2:制度依据及参考文献 附录:制度编修情况记录单 附件1: 权责清单
制度依据及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18]11号) 3、《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04]第8号)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七部委联合下发,审经责发[2014]102号) 5、《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附录:制度编修情况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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