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600592):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买卖行为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上交所申报、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交易禁止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交易限制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按照证券监管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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