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30081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天股份 股票代码:3008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千吉(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05室-81(自主申报)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卓越前海壹号B座6层604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持股比例上升(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天股份”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天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完成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8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5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第八节备查文件................................................................................................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9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2、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千吉投资合伙人认缴出资及其认缴比例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其持股比例增加至公司总股本的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协议转让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若届时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合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10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股东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述三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982,649股、2,503,787股、1,517,416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293%、1.7874%、1.0833%。协议转让价格均为17.9330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003,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甲方1(转让方):柴明华 甲方2(转让方):高军鹏 甲方3(转让方):胡靖林 乙方(受让方):千吉(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股份为甲方合计持有的易天股份7,003,85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柴明华先生转让2,982,649股(占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2.1293%)、高军鹏先生转让2,503,787股(占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1.7874%)、胡靖林先生转让1,517,416股(占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1.0833%)。 (二)标的股份的转让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在收到保证金后及本协议签署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权益或相应的公司利润分配,包括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以及参与配股的权利等权益均应当归乙方所有,即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经交易双方书面确认后作相应调整。 3、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成为易天股份股东,根据持有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享有和承担股东的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1、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7.933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2,560.00万元,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定。 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3、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各方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的20%(保证金自动转换为本次需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4、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的30%。 5、第三期股份转让款:于标的股份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剩余50%股份转让款。 6、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或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未能获得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无法完成的,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及保证金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本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标的股份过户 各方同意,各方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甲方、乙方对以下事项作出声明与保证: 1、甲方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除高军鹏先生已质押的500万股股份以外,甲方对其持有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标的股份上未设置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转让完成日继续谨慎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文件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受让甲方股份后,持续遵守该规定。甲方保证遵守关于标的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甲方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7、甲方、乙方保证已按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8、乙方用以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且需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 9、甲方、乙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税费承担 涉及本次股份转让各方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缴纳的经手费等税费由双方协商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各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均视为对另一方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若(1)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按期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自甲方的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2)非因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乙方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在前述情况下,乙方已支付的协议项下保证金不予退还(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及甲方书面豁免的情况除外)。 3、若(1)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后,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瑕疵或存在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不符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自乙方的书面解除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甲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2)非因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甲方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在前述情况下,甲方还应退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如有),并全额承担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所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全部尽职调查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按时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及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须按全部待返还价款的0.05%支付滞纳金。 5、除本协议解除外,守约方在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借款及还款安排,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千吉(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9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及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 5、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易天股份证券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千吉(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千吉(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25年10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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