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公告编号:2025-093 债券代码:127038 债券简称:国微转债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B座16层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05人,代表股份268,928,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00%。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1,442,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7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0人,代表股份47,485,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21%。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4人,代表股份48,026,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4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0人,代表股份47,485,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21%。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42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77%;反对9,461,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4%;弃权37,4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27,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207%;反对9,461,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14%;弃权37,4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414,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24%;反对9,45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65%;弃权56,7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911%;反对9,45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08%;弃权56,7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42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52%;反对9,455,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8%;弃权51,0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20,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067%;反对9,455,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71%;弃权51,0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86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82%;反对9,799,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38%;弃权6,260,6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67,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607%;反对9,799,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036%;弃权6,260,6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57%。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800,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29%;反对16,088,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25%;弃权股份总数的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88%;反对16,088,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91%;弃权39,4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109,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59%;反对16,776,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84%;弃权42,2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07,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799%;反对16,776,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22%;弃权42,2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111,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69%;反对16,76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56%;弃权47,0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10,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855%;反对16,76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65%;弃权47,0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52,80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37%;反对16,08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04%;弃权42,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01,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234%;反对16,08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874%;弃权42,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79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10%;反对16,08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8%;弃权46,1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084%;反对16,08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55%;弃权46,1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增选了两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马宁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178,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7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413%。 2.选举邬睿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1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276,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41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增选马宁辉先生、邬睿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季乐乐律师、刘昱彤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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