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阳股份(002580):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C座19、20、25层邮编:250014 19th-20th、25thFloor,BlockC,YinfengFortunePlaza,No.1Long’aoWestRoad,Jinan电话/Tel:+8653186112118传真/Fax:+865318611094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阳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郭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圣阳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5年9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5年10月2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5年10月20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山东省曲阜市圣阳路1号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制作的股东签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止到2025年10月14日公司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4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出席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336,0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60%;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472人,持有公司股份126,399,2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49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召开的公告中所列明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86人,代表股份132,735,3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453%。 4、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详细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331,6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9%;反对27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9%;弃权13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表决情况如下:(2.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32,319,3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6%;反对27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1%;弃权14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2.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32,315,8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0%;反对27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2%;弃权14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 (2.0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2,315,2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5%;反对27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2089%;弃权14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 (2.04)审议通过《关联交易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32,326,8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2%;反对28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7%;弃权1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05)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2,329,5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3%;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弃权12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 (2.06)审议通过《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32,311,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6%;反对2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1%;弃权14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 (2.07)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2,293,9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5%;反对29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1%;弃权14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2.08)审议通过《内部控制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2,337,3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2%;反对2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7%;弃权12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2.09)审议通过《承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2,342,2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8%;反对27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弃权12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 (3)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69,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41%;反对27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3%;弃权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91,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26%;反对2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8%;弃权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56%。 上述议案3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为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1、议案2.01、议案2.0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通过;其它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圣阳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负责人: 郑继法 经办律师:林泽若明 郭 彬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