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00015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从董事中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日常 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拟担任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会议召开和通知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 的形式,也可采用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发送形式 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在2/3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会议可 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部门应协助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 部门进行交流,提供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人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人选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向总经理提 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方可实施;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但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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