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00015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成进出口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委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从董事中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 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 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日常 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 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 整改。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 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 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 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可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 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如有必 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支付。第四章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 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发送形式 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在 2/3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会议可豁免上述 提前通知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但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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