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000826):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67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滇清”)关于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7-12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单位: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3日,针对茨巷河(柴河)河道考核断面检测水质超标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河道巡查并对河道水质超标问题进行溯源排查,发现昆明滇清污水异常排放。 2025年6月23日,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滇清进一步现场调查,发现昆明滇清晋宁区生物质综合处置项目预处理工段,卸料口平台上堆场有大量废菜叶,废菜叶堆底部有废菜叶渗滤液外流至厂区路面,废菜叶渗滤液通过厂区道路顺自然坡度流淌,经围挡从道路边两个收集口进入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最终通过昆明滇清雨水排放口外排至园区雨水收集管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昆明滇清雨水排放口、雨水收集池水样进行取样监测。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5〕026号),昆明滇清厂外雨水排口水样监测结果:PH为7.63、磷酸盐浓度为23.8mg/L、氨氮浓度为274.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01mg/L;厂内雨水排口水样监测结果PH为7.64、磷酸盐浓度为20.1mg/L、氨氮浓度为263.6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13mg/L。 2025年6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向昆明滇清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25号),责令昆明滇清:1.立即停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严格按照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晋宁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规范处置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滇清上述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昆明滇清厂区雨水收集池内的废菜叶渗滤液正在通过雨水排放口外排至上蒜基地雨水管网。针对昆明滇清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废菜叶渗滤液的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1日向昆明滇清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26号),责令昆明滇清:立即停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严格按照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晋宁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规范处置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并于2025年7月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0日对昆明滇清改正情况再次进行核实,检查时昆明滇清已对厂区内雨水总排口采取封堵措施,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废菜叶渗滤液的行为已停止。昆明滇清于2025年8月20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昆明滇清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之规定,自由裁量如下:个性裁量基准:1.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2.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裁量等级3);3.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4.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裁量等级5);5.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0天以下(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因素: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次(裁量等级2);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素:1.改正态度为拒不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扩大(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因素为重点管控单元(取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267,000.00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昆明滇清整改情况,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集体研究,对昆明滇清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267,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滇清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25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贵改〔2025〕7-26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人民币26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滇清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昆明滇清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昆明滇清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昆明滇清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已全额缴纳上述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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