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上海(60515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7:21:13 中财网
原标题:西上海: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严肃财经法纪,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风控审计部为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风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一)风控审计部是与其他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二)风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三)风控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风控审计部设有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风控审计部的全面工作。风控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和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一)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风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风控审计部的有效运作。风控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风控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风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风控审计部对公司与境内、外其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职责:
公司资产财务部、办公室等部门需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实施审计整改计划。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风控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风控审计部的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包括经济管理、财务工作、生产技术以及计划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决定的可行性论证。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分管领导同意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风控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风控审计部有权参与公司内部有关经济活动方面的会议。

第十七条风控审计部可以参与重要岗位人事任用审签。

第五章内部审计类型和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类型:
(一)内部控制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或重要岗位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或内外部举报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九条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风控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风控审计部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风控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在审计实施一周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特殊专项审计或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受时间限制)。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主审及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需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必要时,风控审计部可以要求抽调被审计单位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共同完成审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三)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人员将审计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汇集后,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主审需结合沟通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经风控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如适用)一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审计委员会,送达被审计单位总裁、被审项目业务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如适用)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审计决定:
风控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周内制订审计整改计划,经被审计单位总裁审批后报送风控审计部。被审计单位资产财务部(如适用)、办公室需协助或督办审计整改计划的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行政手段干预。

第二十五条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一周内,向风控审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风控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可组织复议。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六条后续审计:
风控审计部根据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结合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计划,组织专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风控审计部将提请被审计单位办公室予以通报、处理,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风控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风控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风控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风控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风控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三十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风控审计部对认真维护财经法纪、避免或降低了公司经济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通过审计人员的审计和后期督促,为公司避免或降低了经济损失,应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风控审计部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有权责令改正,可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对审计过程中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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