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003816):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广核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 提及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国 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 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 cn/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并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 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2025年9月 18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 东大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3.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刊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 4.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2025年8月28日刊载 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2025年8月28日刊载 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 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0.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相关安排,有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文件将另行公告。 2025年9月1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5年9月18日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刊载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拟定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下午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南楼召开,该现场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执行董事高立刚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A股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340,76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03376%。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A股股东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2,1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2,384,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600%。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A股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A股中小投资者)共2,134人,代表有表决权A股股份2,047,991,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5540%。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H股股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53,3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7189%。 综上,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206,445,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99165%。 2.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34,340,76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87.303350%。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2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2,384,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794165%。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53,145,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88.097514%。 3.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现场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6,553,3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58.70226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此外,本所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H股股东投票结果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上述第1项及第2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 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3. 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同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玉婷 李欣悦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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