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300868):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调整后)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23:45:48 中财网
原标题:杰美特: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调整后)

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5-068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调整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数由90人调整为89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628,720股调整为627,520股,占公司最新股本总数127,952,000股的0.49%。

2、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后,公司将发布相关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由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人数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数由90人调整为89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628,720股调整为627,520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5人,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
周波中国董事会秘书80,000.004.00%0.06%
何晓嫩中国财务总监80,000.004.00%0.06%
邵先飞中国董事、副总经理55,000.002.75%0.04%
张玉辉中国董事、副总经理80,000.004.00%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1人)1,324,800.0066.24%1.04%  
预留部分380,103.0019.01%0.297%  
合计1,999,903.00100%1.5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999,903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800万股的1.56%;其中首次授予1,619,80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800万股的1.265%,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99%;预留380,103.00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800万股的0.297%,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01%。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9.50元。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当天)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即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当天)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4、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二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7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8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2024年8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8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4年10月11日,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19,800股,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25年1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5年2月14日,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0,103股,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8、2025年4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需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9.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需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45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已于2025年9月17日办理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由127,976,000元减少为127,952,000元,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办理628,72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1、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数由90人调整为89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628,720股调整为627,520股,并同意按照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办理627,52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的相关说明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办理628,72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近日,上述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退休而离职或与公司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因此,公司需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人数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数由90人调整为89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628,720股调整为627,520股。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授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10月11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10月13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说明如下: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 期 增长率不低于12%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 营业收入为761,637,261.70 元,较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12.59%。公司层面业绩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12%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 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 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 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 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经考核,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中,89名激励 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 为优秀、良好,满足100%的解 除限售条件,对应首次授予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 量为627,520股。    
 个人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提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由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在登记为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基于审慎原则,该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有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限制性股票,前述激励对象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98,600股。因此,最终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人数为95人,未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授予至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总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数量均保持不变。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1,000股。相关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需回购注销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数量由1,619,800股调整为1,568,800股,首次授予登记人数由95人调整为89人。

除上述内容外,其余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9人。

(二)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627,520股。

(三)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票数量(股)占其已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周波中国董事会秘书80,00032,00040%
何晓嫩中国财务总监80,00032,00040%
邵先飞中国董事、副总经理55,00022,00040%
张玉辉中国职工代表董事80,00032,0004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85人)1,273,800509,52040%  
合计1,568,800627,52040%  
注:1、周波、何晓嫩、邵先飞、张玉辉为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2、表格中“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已剔除需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后的数量。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程序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真实、有效;90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于近日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剩余89名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人数由90人调整为89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628,720股调整为627,520股。公司可按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共计627,52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后)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后)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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