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芯股份(688110):向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证券代码:688110 证券简称:东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增值权授予日:2025年10月16日 ? 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32.40万份,约占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224.9758万股的0.07%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 “ ”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同意确定2025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授予7名激励对象32.40万份股票增值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增值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10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5年10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3)。 5、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人民币82.05元/股的行权价格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32.4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日为2025年10月16日。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0月16日 2、授予数量:32.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224.9758万股的0.07% 3、授予人数:7人 4、行权价格:人民币82.05元/股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期限和行权安排 (1)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有效期自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增值权行权或作废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增值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16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32.40万份股票增值权。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蒋学明、谢莺霞、潘惠忠、冯毓升、蒋雨舟、KIMHACKSOO经东方恒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东芯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询价转让方式间接减持部分公司股份的权益,详见公司2025年10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四、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等待期会计处理如下: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2、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3、行权日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较小。若考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南4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南4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南4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三)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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